:“有效投標不足三個”應當招標失敗嗎?
:應視項目性質而定。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因此,政府采購項目中“有效投標不足三個”應當予以廢標處理。
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七部委 12號令)第二十七條規定,“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否決全部投標”應同時具備兩個前提,一是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二是出現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后果;若只具備前一項,不具備否決全部投標的充分條件。
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十三)提高評標質量。...有效投標不足三個的,應當對投標是否明顯缺乏競爭和是否需要否決全部投標進行充分論證,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論證過程和結果...”因此,非政府采購項目應根據投標競爭情況的論證結果判斷是繼續評審還是否決全部投標。
法律依據:
1.《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
2.《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七部委 12號令)第二十七條
3.《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第(十三)款
(由公司運營管理部撰稿)